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采矿权延续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采矿权延续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为原采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未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内提出申请的,应有正当理由;(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七条第一款)
3.矿区范围内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情况清楚;(国土资规〔2017〕15号)
4.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国土资规〔2017〕15号)
5.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2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
原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3 |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
原件 |
1 |
电子 |
|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 |
|
4 |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
|
5 |
剩余保有资源储量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提交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提交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
|
6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仅适用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超出有效期的,以及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
|
7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属缴纳价款的,还应提交评估报告摘要的复印件。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
|
8 |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复印件 |
1 |
纸质、电子 |
|
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 |
注:申请资料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远程申报系统(http://kyqsb.mnr.gov.cn)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领取审批结果时,提交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相应的纸质文档,并与之前提交的电子文档保持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互联网远程接收:http://kyqsb.mnr.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部《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缴纳。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登记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规定的,颁发采矿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nr.gov.cn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二)查询网站:http://kyqsb.mnr.gov.cn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3
附件1
采矿权延续登记(非油气类)
办理流程图

附件2 采矿许可证(式样)

附件3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采矿权
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原采矿许可证号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
申 请 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
经济类型 |
|
||||
|
地 址 |
|
||||||
|
邮政编码 |
|
电 话 |
|
||||
|
生 产 规 模 |
|
总 储 量 |
|
||||
|
采矿权取得方式 |
|
勘查许可证号 |
|
||||
|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
|
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
万元 |
||||
|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
|
所在行政区 |
|
||||
|
损毁土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已复垦土地面积 |
平方公里 |
||||
|
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 |
|
||||||
|
保有 储量 |
|
||||||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
|
||||||
|
备 注 |
|
||||||
|
矿 区 范 围 图 及 坐 标 |
|
|
|||||
|
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
|
||||||
|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
|
|||||
© 2021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京ICP备2021004428号,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