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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 分类: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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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1-04-29
  • 访问量:0

【概要描述】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服务指南

【概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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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矿产资源开采项目,新设采矿权登记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二)子项名称:新设采矿权登记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5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三条第一款:“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

五、受理机构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关

自然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与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合同,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五款、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一)、二(七)”)

(二)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2.申请人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内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了采矿权登记申请;(国土资规〔2017〕16号“一(三)”)

3.除特定情形外,申请登记的矿区范围不得与已设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矿产资源法》第七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三十四条、国土资规〔2017〕16号“二(九)”)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经评审通过;(《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五条、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国土资规〔2016〕21号“二”、“三”)

5.采矿权出让方式符合相关规定,涉及矿业权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国务院241号令第六条第三款、第十条、国土资发〔2006〕12号“一”、国土资规〔2015〕3号、财建〔2010〕1018号、财综〔2017〕35号、自然资规〔2019〕7

6.涉外采矿权申请项目已征得军事部门同意,并符合国家关于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要求;(国务院令第346号第二、三条,《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国土资厅发〔2004〕105号“一”、“二”)

7.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准予采矿权新立登记后,申请人应申请注销原探矿权,并凭探矿权注销通知领取采矿许可证;(国土资规〔2017〕16号“二(十一)”)

8.申请稀土矿采矿权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采总量控制要求,且申请人具有国家确定的大型稀土企业集团主体资格;(自然资规〔2018〕6号)

9.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三)不予批准的情形

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予批准。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清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原件

1

纸质、电子

 

范围拐点坐标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原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的,办理过预留期延续的,还应提交延期批复

3

申请人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4

以地质地形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

原件

1

纸质、电子

 

 

5

申请采矿权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划定矿区范围坐标及三者叠合图

原件

1

纸质、电子

 

 

6

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7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专家审查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

 

 

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意见及公告结果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9

采矿权出让合同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10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材料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提供缴款通知书、分期缴款批复或包含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时间、方式的矿业权成交确认书以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票据和相关凭证等材料。如没有相应材料,应由负责征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说明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的具体情况;对已批准将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转增为国家基金或国家资本金的,应提供批复文件。

11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

原件

1

电子

 

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自然资源部远程申报系统”直接传输至部政务大厅

12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外商提出申请的

13

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仅限于申请范围与已设油气矿业权重叠,或申请可地浸砂岩型铀矿采矿权与已设煤炭矿业权垂直投影范围存在重叠的。

备注:申请资料的制作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5号)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远程申报系统(http://kyqsb.mnr.gov.cn)提交材料。

申请人在领取审批结果时,提交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相应的纸质文档,并与之前提交的电子文档保持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互联网远程接收:http://kyqsb.mnr.gov.cn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部内审批

自然资源部主办司局会同矿业权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部批准。

(三)办理批复

    自然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图见附件1。

    十二、办理方式

一般程序

十三、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其中,办理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四、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环节

申请人收到自然资源部《领取采矿许可证通知》后,在30日内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需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申请人按采矿权出让合同或缴款通知书缴纳。

(二)收费项目

1.采矿权登记费

2.采矿权使用费

3.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3.《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样式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附件一)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对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及权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建〔2010〕1018号)

5.《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交易规则>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7号)

(四)收费标准

1.采矿权登记费:暂停征收

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3.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确定。

十五、审批结果

符合规定的,颁发采矿许可证(式样见附件2)。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采矿许可证。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然资源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自然资源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自然资源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自然资源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自然资源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依法改正。

4.自然资源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自然资源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自然资源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自然资源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自然资源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依法向自然资源部提出变更申请。

4.自然资源部对申请人取得自然资源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4000996938

(三)电子邮件咨询:xzspzx@mail.mnr.gov.cn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监督、投诉电话:010-66151646

(二)监督、投诉邮箱:xzspts@mail.mnr.gov.cn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40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一)查询电话:4000996938

(二)查询网站:http://kyqsb.mnr.gov.cn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见附件3

 


附件1

新设采矿权登记(非油气类)

办理流程图

 


 

 

 

 

 

 

附件2   采矿许可证(式样)

 

 


附件3  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非油气采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填 表 时 间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7.开采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

8.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9.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10.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11.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12.设计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13.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

14.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与备案时间、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具体情况。

16.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数据。

17.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18.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19.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20.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21.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

22.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23.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24.探矿权取得方式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25.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同时填写至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标识处。

2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填写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

2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28.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29.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注册资金

           

开采主矿种

 

共伴生矿种

 

设计规模

              

总 储 量

         

投 资 额

              

资金来源

 

设计服务年限

               年

所在行政区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探明的地质储量

 

设计利用储量

 

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开采方式

 

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

         %

矿石贫化率

             %

选矿回收率

          %

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探矿权取得

方式说明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应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处置方式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备  注

 

 

 

 

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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